贵州恒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文件
[2026]恒亿管发通字第(1)号
通 知
贵州恒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分公司:
关于贵州恒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贵州恒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第十五条、二十五条等有关法律规定,通知如下:
一、贵州恒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分公司在2026年3月1日前将贵州恒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所有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含所有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文书原件及相关资料原件)等资料完整移交给管理人,逾期不交或未完整移交,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二、贵州恒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分公司现已经停止营业,贵州恒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分公司不得对外进行任何经营行为,所有内部管理事务均要向管理人书面汇报,由管理人依法决定后,书面通知执行。
三 、贵州恒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均要向管理人书面汇报申请,由管理人依法决定后,书面通知贵州恒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
四 、贵州恒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财产均由贵州金银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和处分,贵州恒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分公司无权管理和处分财产。
五、贵州恒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均由管理人代表贵州恒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加,有关和解(含诉讼和非诉讼和解)、起诉、撤诉、上诉、申请执行等所有内部管理事宜,均由管理人依法决定,未经管理人书面同意,贵州恒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分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和解(含诉讼和非诉讼和解)、撤诉等行为,涉及所有诉讼和仲裁和法律程序等事项,贵州恒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分公司必须要立即向管理人书面汇报。
特此通知
贵州恒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1月15日